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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625号

杨华军抢劫罪,杨华军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625号罪犯杨华军,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同案共同追缴人民币9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达标分17.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婕

审 判 员  邓水清

代理

审判员  吴 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家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