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二初字第33号

江西省万载中学与胡治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万载中学,胡治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康乐街道大北关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4073-8。

法定代表人:刘雄。

委托代理人:龙飞,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治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诉被告胡治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以和被告胡治发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撤回对被告胡治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江西省万载中学负担。

审判员  孙启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