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679号罪犯吴某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达标分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