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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973号

某某联社与周某某、周某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永利,周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永利,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周家坡村村民,住该村45号。被执行人周冬平,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周家坡村村民,住该村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永利、周冬平给付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23124.7元、律师费3756元及案件受理费7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永利、周冬平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灞执字第00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