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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273-1号

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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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忠,系公司员工。被告李艳丽,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以被告李艳丽主动结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员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