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63号
原告:李德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朱林金,系原告公公。
被告:阚倩倩,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珍与被告阚倩倩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5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