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822号原告上海春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会跃。委托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强。委托代理人董福根,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焜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春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焜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和实际履行人均非异议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了其与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33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的租赁物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妥,被告对管辖权所提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景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绍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