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84号
原告:林某,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晏笙。
被告:程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汪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