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李其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贵诉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贵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李其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其贵负担。
审判员 严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