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赵荣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
申请人:赵丽,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系申请人赵荣鹅之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荣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赵荣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荣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荣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荣鹅承担。
审判员 张华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