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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特字第5号

赵荣鹅、赵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赵荣鹅,赵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赵荣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

申请人:赵丽,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系申请人赵荣鹅之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荣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赵荣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荣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荣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荣鹅承担。

审判员  张华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