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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18-1号

赵家磊与被执行人刘小海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家磊,刘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磊。委托代理人龚瑞儿。被执行人刘小海。申请执行人赵家磊与被执行人刘小海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舟岱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小海因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送往浙江省乔司监狱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文伟

审 判 员 孔华村

审 判 员 虞和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