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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字第702号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正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正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028-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正明,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万元及利息。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均无财产登记记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畅胜

审判员  左松涛

审判员  詹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