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8-1号
原告:查希望,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李青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查希望诉被告李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希望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2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李青会的皖BPY7**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查希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青会的皖BPY7**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