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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二初字第93号

刘佳敏与鞠珊珊、XXX、鞠华、李建业、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佳敏,鞠珊珊,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XXX,鞠华,李建业,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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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93号

原告:刘佳敏,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鞠珊珊,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XXX,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教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鞠华,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建业,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校长,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鞠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吉林市滨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该学校校长。

原告刘佳敏与被告鞠珊珊、XXX、鞠华、李建业、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上述六位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六位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六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敏撤回对被告鞠珊珊、XXX、鞠华、李建业、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万信九年制学校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刘佳敏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