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代表人黄德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隆隆,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薛仁祥,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薛仁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