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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会民初字第58号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会民初字第58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陈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增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