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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谢美华与李强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谢美华,李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原告:谢美华,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章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芳,男,*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华诉被告李强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美华于2015年3月6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美华负担。

审 判 长  范卫民

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

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