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原告:谢美华,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章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芳,男,*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华诉被告李强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美华于2015年3月6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美华负担。
审 判 长 范卫民
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
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