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3375号

张世平、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平,刘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平,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与被执行人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9053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份起每个季度付6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爱 芸

审 判 员 谢   安

代理

审判员 华 筱 靓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