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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015号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015号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洪练。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洪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08)德众信证经字第30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08)德众信证经字第300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会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