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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冶秀兰、马学莲、马学玉、马学梅诉被告马海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冶秀兰,马学莲,马学玉,马学梅,马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冶秀兰,女,回族,生于1964年4月14日,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学莲,女,回族,生于1987年4月27日,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学玉,男,回族,生于1989年5月27日,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学梅,女,回族,生于1991年6月17日,大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海峰,男,回族,生于1955年12月20日,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秀兰、马学莲、马学玉、马学梅与被告马海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冶秀兰等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秀兰、马学莲、马学玉、马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冶秀兰、马学莲、马学玉、马学梅负担。

审 判 长  马福成

代理

审判员  冶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