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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477号

蒋启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票据诈骗
当事人
蒋启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477号罪犯蒋启琼,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启琼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三年六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刑执字第226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04)昆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启琼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二00七年九月十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于2015年3月5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王晖、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启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启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二○○七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启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启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