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速超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锋。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洪。被执行人刘志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速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洪的财产(以人民币22446.3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会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