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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45号

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45号

原告:尹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尹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