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45号
原告:尹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尹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