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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30号

钱金付与钱双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金付,钱双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钱金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钱放友,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双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付与被告钱双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钱金付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金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金付负担。

审 判 长  邱养林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刘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