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钱金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钱放友,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双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付与被告钱双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钱金付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金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金付负担。
审 判 长 邱养林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刘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