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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执字第1273号

梁启德与青岛宝利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启德,青岛宝利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德,无业。被告青岛宝利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周宝才,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启德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00元,余款12737.76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执行费126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