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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16号

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甘孝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甘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该采石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盛频,云南瑞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孝平,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丽江市华坪县。 上诉人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与被上诉人甘孝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炳武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和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