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该采石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盛频,云南瑞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孝平,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丽江市华坪县。 上诉人华坪县荣将镇吉苴采石厂与被上诉人甘孝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炳武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和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