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78号

原告赵克荣诉被告田振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克荣,田振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8号

原告:赵克荣,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军马场十分场。

委托代理人:张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欣,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振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东首紫昇大厦。

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丽明,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荣诉被告田振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荣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赵克荣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珍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