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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刑初字第105号

谢惠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华刑初字第105号被告人谢惠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华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9行“华检诉刑诉(2014)1060号”,现更正为“华检公刑诉(2014)1060号”。原判决书第5页第3行“2013年”、第8行“2013年”、第19行“当日的12是30分左右”,现更正为“2014年”、“2014年”、“当日的12时30分左右”。原判决书第7页第7行“但一直未对胎胎进行更换维护”,现更正为“但一直未对轮胎进行更换维护”。原判决书第9页第19行“XX力”,现更正为“XX立”。

审 判 长  林志平

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

人民陪审员  赵明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