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华刑初字第105号被告人谢惠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华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9行“华检诉刑诉(2014)1060号”,现更正为“华检公刑诉(2014)1060号”。原判决书第5页第3行“2013年”、第8行“2013年”、第19行“当日的12是30分左右”,现更正为“2014年”、“2014年”、“当日的12时30分左右”。原判决书第7页第7行“但一直未对胎胎进行更换维护”,现更正为“但一直未对轮胎进行更换维护”。原判决书第9页第19行“XX力”,现更正为“XX立”。
审 判 长 林志平
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
人民陪审员 赵明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