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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805号

天津通广集团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淑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通广集团振宇工贸有限公司,张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通广集团振宇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区靖江路金沙江里。法定代表人吕继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霞,职员。被执行人张淑兰。申请执行人天津通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3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