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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5号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徐吉彬,农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徐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平商初字第235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吉彬在金融系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吉彬在平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彦信用社的存款165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纪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