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田青,女。被告孟宪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诉被告孟宪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于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田青预交),由原告田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