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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8号

田青诉孟宪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田青,孟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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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田青,女。被告孟宪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诉被告孟宪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于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田青预交),由原告田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