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174号申请人诸城市金惠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诸城市金惠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043497,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5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金惠源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诸城市金惠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城市金惠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