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3035号罪犯刘浪,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比旧村委会花厂村民小组47号,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官刑二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