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陆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