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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111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陆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