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434号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43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

被执行人: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浦口支行的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