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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54-2号

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54-2号原告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志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佩民。被告王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81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6681元。

审 判 长 苑  广  玲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学军(兼)

书 记 员 唐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