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54-2号原告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志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佩民。被告王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之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81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6681元。
审 判 长 苑 广 玲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学军(兼)
书 记 员 唐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