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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70号

谭荣洲与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惠现代职业学校谭继刚李开国谭扬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荣洲;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惠现代职业学校;谭继刚;李开国;谭扬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70号原告谭荣洲,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被告新惠现代职业学校,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田广才,校长。被告谭继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开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扬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耀灵乡苦竹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洲与被告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惠现代职业学校、谭继刚、李开国、谭扬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荣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荣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阳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