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70号原告谭荣洲,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被告新惠现代职业学校,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田广才,校长。被告谭继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开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扬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耀灵乡苦竹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洲与被告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惠现代职业学校、谭继刚、李开国、谭扬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荣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荣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阳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