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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059号

马玉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059号罪犯马玉祥,男,1977年2月9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玛纳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昆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0四年七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78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