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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24号

顾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24号

原告:顾某某,女,1972年11月9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陪审员  蒋长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