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24号
原告:顾某某,女,1972年11月9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陪审员 蒋长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