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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20号

王晓敏与杨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敏;杨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清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晓敏,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杨志斌,男,约36岁,汉族,清徐县孟封镇杨家堡村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诉被告杨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处理,原告王晓敏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晓敏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志斌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晓敏负担。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