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清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晓敏,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杨志斌,男,约36岁,汉族,清徐县孟封镇杨家堡村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诉被告杨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处理,原告王晓敏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晓敏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志斌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晓敏负担。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