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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刑初字第7号

郝燕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郝燕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燕锋,无业。2006年4月3日,被告人郝燕锋因犯绑架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2月6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郝燕锋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燕锋犯盗窃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燕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底至同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郝燕锋购买千斤顶、轮胎扳手,并将家中车牌号为晋A×××××的蓝色五菱面包车的后排座拆卸后盗窃轮胎。其中,被告人郝燕锋在本市晋源区X村东口,盗窃张某甲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乙村口,盗窃王某甲、郭某某停放的晋A×××××、晋A×××××两辆大车的三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丙村的停车场,盗窃白某某停放的晋A×××××大车的四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丁村幼儿园门口,盗窃王某乙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戊村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北侧,盗窃王某丙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己村北,盗窃朱某乙停放的晋A×××××牵引车及半挂车的四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源街办晋源庚村,盗窃张某乙停放的冀A×××××货车上的四个车轮;在本市太原市经济区庆云街,盗窃停放的两辆公交车的四个车轮;在清徐县徐沟镇金川小学附近的十字路口,盗窃张某丙停放的半挂车的四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源辛村篮球场西边马路上,盗窃张某丙停放的晋A×××××半挂车上的两个车轮;在本市小店区任村南,盗窃山西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放的汽车的五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政府小区对面的路边,盗窃阎某某停放在此的半挂车的两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姚村街办癸村,盗窃王某丁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五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小站营村小区B区对面路边,盗窃刘某某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四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晋源庚村,盗窃孙某某停放的冀A×××××半挂车的一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西镇村口,盗窃温某某、任某某停放的晋K×××××、晋A×××××两辆大车的四个车轮;在本市晋源区己村盗窃牛某某停放车辆的轮胎时,被牛某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燕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十七次盗窃大车车轮共计五十二个,涉案价值人民币77357元,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累犯,本案为多次盗窃,最后一次盗窃系未遂,存在退赃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六个月间择处刑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郝燕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但当庭提出:1、指控的十七次盗窃行为中有两次不是自己实施的,另有两次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自己实际参与盗窃次数为十五次;2、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被告人郝燕锋预谋盗窃大车轮胎,遂将其父亲郝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的蓝色五菱面包车的后排座卸掉用于运输被盗轮胎,后购买千斤顶、轮胎扳手等工具用于拆卸轮胎。本案中,被告人郝燕锋共盗窃大车轮胎十七次,涉案数额77357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1、2014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郝燕锋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面包车至太原市晋源区X村东口,持轮胎扳手、千斤顶盗窃张某甲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2008元。2、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祠镇X村口,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王某甲、郭某某停放的晋A×××××、晋A×××××两辆大车的三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4775元。3、2014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祠镇X村的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白某某停放的晋A×××××大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6920元。4、2014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祠镇X村幼儿园门口,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王某乙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3120元。5、2014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X村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北侧,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王某丙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6、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祠镇X村北,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朱某乙停放的晋A×××××牵引车及半挂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5180元。7、2014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源镇晋源X街村,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张某乙停放的冀A×××××货车上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4146元。8、2014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太原市经济区XX街,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停放的两辆公交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4180元。9、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清徐县徐沟镇金川小学附近的十字路口,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乔某某停放的半挂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元。10、2014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源X街村篮球场西边马路上,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张某丙停放的晋A×××××半挂车上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2683元。11、2014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小店区X村南,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山西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放的汽车的五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9538元。12、2014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政府小区对面的路边,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阎某某停放在此的半挂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3146元。13、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姚村镇X村,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王某丁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五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8025元。14、2014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XX村小区B区对面路边,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刘某某停放的晋A×××××半挂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6816元。15、2014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晋源X村,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孙某某停放的冀A×××××半挂车的一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1560元。16、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X村口,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温某某、任某某停放的晋K×××××、晋A×××××两辆大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轮胎、轮辋共计价值人民币7110元。17、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郝燕锋驾车至本市晋源区X村,在以同样的方式、手段盗窃牛某某的车辆轮胎的过程中,被牛某某当场抓获,并带至X村村委会。经被告人家属与X村村委会协商,双方对此事协商后,其家属将被告人郝燕锋带离。另查明,本案第六起案件的受害人朱某乙在被告人家属与X村村委会私了过程中,得到退赔款人民币7000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郝燕锋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于2014年4月7日在晋祠镇X小区门口扣押千斤顶一个;于同年4月11日在晋祠镇丙村广场扣押千斤顶两个。上述三个千斤顶于同年4月18日作出扣押决定。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于同年4月27日在晋祠镇X村北面村口处扣押千斤顶两个,于同年5月13日作出扣押决定。同年7月29日,依法对被告人郝燕锋在晋源区XX村住处搜查后,扣押车牌号为晋A×××××的蓝色五菱面包车一辆及车辆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个,同时扣押被告人驾驶证一个、迷彩布套三个。2006年4月3日,被告人郝燕锋因犯绑架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2月6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书证1、太原市公安局晋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燕锋的身份信息。2、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现场指认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特征。3、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通行记录照片证明作案车辆在高速路上的通行情况。4、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作案车辆一辆、汽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个,以及迷彩布套三个、被告人郝燕锋的驾驶证一个、千斤顶五个已被扣押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郝燕锋被抓获到案的事实。6、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06)晋源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被告人郝燕锋的前科情况。7、郝某某出具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登记栏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郝某某为车牌号为晋A×××××的蓝色五菱面包车的所有权人。

二、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晋源价认刑字(2014)45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证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涉案金额、鉴定方式,同时证明鉴定结果已通知各方当事人的事实。

三、被告人郝燕锋在侦查阶段第一、二、三次供述:2014年3月底,其把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后两排座位卸掉后,开车去蓝海汽配城买了一个千斤顶、一个轮胎扳手。当天晚上11点多,其开车路过晋源区X村口,看见村口停着一辆半挂车,其将车停放在滨河西路X村口附近的便道上,下车拿千斤顶和轮胎扳手,顺着南边的地朝大车走去。走到大车司机侧的后轮那边,用千斤顶顶在大车后桥上,用扳手把轮胎螺丝全拧掉,把轮胎带着钢圈卸下放在地上,然后把千斤顶卸下来,又支在驾驶座底下的轮胎旁边的前桥上,使用同样的方法把驾驶座底下的轮胎带钢圈卸下来。后把卸下来两条轮胎依次顺着X东边的马路滚到其停车的地方,打开后备箱把两条轮胎放到车内。后开车到阳泉XX高速口下高速后,将车停在高速路北边的十字路口,其问那里的大车司机是否要轮胎,一个河北的司机以1500元买了其偷来的两条轮胎。其不清楚两个轮胎是什么牌子。2014年4月初,距离上次偷轮胎一个星期左右,其先买了两个千斤顶,晚上12点多,其开车到晋祠村西南边的一个小区附近,看见有两辆大车停放在路边,其把车停在两辆车中间,以同样的方法卸掉一个车的两个带钢圈的轮胎,拿方砖垫在车下取出千斤顶后,又以同样的方法偷走另一辆车带钢圈的轮胎。将轮胎弄到车上,上高速到XX下高速后,在同样的地方将偷来的三条轮胎卖给一个河北司机,卖了2000元。这次盗窃的轮胎是三角牌的。在上次盗窃后三、四天左右,其在晋源区晋祠X广场内,以同样的方法偷了四条带钢圈的轮胎,其开车沿着太古公路到了榆次,在榆次一个十字路口处把盗窃来的轮胎卖给一个大车司机,卖了3000元。这次盗窃的轮胎是康耐斯牌的。在上次盗窃后一个星期左右,其在晋源区X小学南边的马路上,以同样的方法偷了两条带钢圈的轮胎,将轮胎搬上车后,开车走高速到XX,后将偷来的轮胎卖给一个外地司机,卖了1500元。在偷完X村偷完轮胎后的一天,其在晋源区X村斜对面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内,以同样的方法偷了一辆大车的两条带钢圈的轮胎,后卖到XX收费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卖给过往的大车司机,卖了1200元。在上次盗窃完的三、四天后,其在晋源区X村北边马路上,以同样的方法偷了四条带钢圈的轮胎,后卖到XX收费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卖给过往的大车司机,卖了2600元。在上次偷完轮胎后隔了一天,其在晋源区晋源X街上的打麦场内以同样的方式偷了四条轮胎,后又卖到XX收费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卖给过往的大车司机,卖了3000元。2014年4月底,在上次偷完轮胎后的第二天,其在小店区富士康X门附近,以同样的方法偷走一辆公交车的四条带钢圈的轮胎,在XX收费站北边的十字路口卖给大车司机,卖了2600元。公交车上的轮胎是双喜牌的。距离上次偷轮胎大概三、四天,其在清徐县徐沟镇一个小学南边的马路上,以同样的方法盗窃了一辆大车的四条带钢圈的轮胎,在XX收费站北边的十字路口卖给过往的大车司机,卖了3000元。距离上次在清徐马峪偷完轮胎后的第二天,其在晋源区晋源X村篮球场西边马路上,以同样的方法偷走一辆大车两条带钢圈的轮胎。后,其开车到晋源新城恩来顺饭店南边的马路上,以同样的方式偷了一辆大车右侧后边的两条轮胎。在XX同样的地方将偷来的轮胎卖给大车司机。X村篮球场附近偷来的轮胎卖了500元,晋源新城恩来顺附近偷来的轮胎卖了1500元,一共卖了2000元。距上次偷轮胎后的第二天,其在小店区X村靠近208国道旁一家卖大车的地方,以同样的方法偷了一辆车的五条带钢圈的轮胎,还是在XX收费站附近卖给过往的大车司机,一共卖了3750元。其盗窃的轮胎是双喜牌的。距离上次偷完轮胎后隔了一天,其在晋源区X村马路上,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一辆车的五条轮胎,还是在XX收费站附近卖给大车司机,一共卖了3750元。其盗窃的轮胎有两条是赤兔马牌的,其他三条不清楚是什么牌子的。上次盗窃完的第二天,其在晋源区小站营小区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一辆大车的四条轮胎,还是将偷来的轮胎拉到XX附近卖给过往的司机,一共卖了2300元。距离上次三、四天后,其在晋源区西镇村,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两辆车,每辆两条,共四条带钢圈的轮胎,还是在XX收费站附近卖给过往大车司机,一共卖了3000元。距离上次一天,其在晋源区晋源东街新修的城门北边,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一辆大车一条带钢圈的轮胎,后把这条轮胎藏在滨河西路小店桥下。第二天发现藏在这的轮胎不见了。上次偷轮胎后的两、三天,其到晋源区X村南边的马路上,看见路边停着一辆大车,其把面包车停在大车后,拿工具到这辆车的右侧后面准备卸轮胎时,被车主发现并抓住带到X村村委会。后来,其父母给了4、5万元,与对方协商解决了此事。其每次盗窃都是在晚上12点以后,销赃基本上都是在XX收费站北边的十字路口卖轮胎,有时候也在榆次卖。其卖轮胎一共得了3.6万多元人民币,赃款全都花完。

四、报案人陈述1、报案人张某甲陈述,其于2014年3月30日晚21时许将车牌号为晋A×××××的半挂车,挂车牌号为晋A×××××挂的大车停放在滨河西路X村村口。次日17时许发现该车的两个轮胎被盗:一个位于大车车头的左前轮,轮胎是玉麒麟牌,型号12R22.5,是2013年5月换的,价值1750元;另一个位于大车左后轮外侧,轮胎是骄马牌,型号12R22.5,是2013年12月换的,价值1350元。两个轮胎钢圈为原装,每个价值350元。被盗物品共价值3800元。2、报案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4月7日早,有朋友给其打电话通知其停在乙村口的大车轮胎不见了,后赶至现场发现其妻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的福田欧曼牌大型半挂车和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的陕汽霸龙牌大型半挂车的轮胎均被盗,郭某某委托其一同报案。被盗的是三个前轮胎,两个三角牌,一个康耐斯牌,每个价值2000元,共损失6000元。3、报案人白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11点多,发现其停放在晋祠镇丙村停车场东南角的晋A×××××解放新大威牌大型半挂车第三轴的轮胎被盗,共四个轮胎,是康耐斯牌的,规格1200㎜×225㎜,每个价值2000元,共损失8000元。4、报案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4月18日晚,其丈夫将车牌为晋A×××××的半挂车停放在丁幼儿园门口,次日早8点发现汽车后轮胎丢失两个,总价值4000元。5、报案人王某丙陈述,2014年4月20日左右,其将车牌为晋A×××××的解放牌红色半挂车停在戊村口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旁,停了五、六天,后接到加油站的人电话,到现场看到半挂车右边前两个轮胎连钢圈一起被盗。轮胎是康耐斯牌,型号11.00R20,新轮胎是1350元/个,钢圈350元/个,总价值3400元。轮胎和钢圈都是3月份换的,跑了约3000公里。6、报案人朱某乙陈述,2014年4月25日16时许,其将主车车牌号为晋A×××××,挂车车牌号为晋A×××××的陕汽奥龙300马力的车停在晋祠镇己村最北面的村口处,4月27日早8时,有朋友给其打电话告知汽车轮胎被偷,随后其报案。共被盗四个轮胎,牵引车上两个,挂车上两个。两个清徐双喜真空轮胎,规格1200㎜×225㎜,1800元/个;两个上海申普真空轮胎,规格1100㎜×225㎜,1400元/个。总价值6400元。同年5月27日左右,其收到退赔款人民币7000元。7、报案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4月29日9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晋源东街城门洞指挥部对面的车牌号为冀A×××××的红色解放牌货车轮胎和钢圈被盗,分别是左、右前轮的两个和右驱动轮两个,轮胎是其2013年11月换的。两个是银宝牌,1500元/个;两个是康耐斯牌,1500元/个;钢圈是中兴牌的,300元/个。被盗价值共计约7200元。8、报案人范某某陈述,2014年4月30日6时许,在巡视过程中,有司机告诉其,停放在太原市经济区庆云街富士康南二门至南一门之间路边的两辆公交车的四个轮胎和轮毂被盗。被盗轮胎均为双喜牌,型号为DR909,1995元/个;轮毂405元/个。总计价值约9600元。9、报案人张某丙陈述,2014年5月5日8时,其发现停放在徐沟金川小学校门南面十字路口东北角的半挂车上的四条轮胎及钢圈被盗,四条轮胎均是1200型真空钢丝胎,总价值约5800元。10、报案人张某丙陈述,2014年5月1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其发现停放在晋源区辛村篮球场西侧的车牌为晋A×××××的一汽解放牌半挂车,及车牌为晋A×××××挂的三个车轮被盗。一个位于大车车头副驾驶一侧的前轮,钢圈是原装的,价值500元,轮胎为玲珑牌,型号为1200-20,其2013年11月换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另两个车轮位于挂车副驾驶一侧从车尾数倒数第两个车轮,上面有两个轮子,两个钢圈价值1000元,轮胎都是千里马牌,型号1200-20,是其2014年3月换的,两条轮胎价值3720元。总计价值7220元。11、报案人鹿某某的陈述及青岛富奥汽车备品有限公司的询价单证明,2014年5月13日8时,其发现前一日停放在小店区刘家堡乡X村山西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外路边的红色解放J5M自卸车的右边五个轮胎被盗。轮胎规格是1100R20,轮胎1860元/个;钢圈规格Q101,380元/个。共计损失11200元。12、报案人阎某某陈述,2014年5月14日9时许,其到晋源区公安局背后的路边,发现前一日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晋A×××××的半挂车两个轮胎和钢圈被盗。轮胎型号为1200,购买时1600元/个,钢圈是350元/个。13、报案人王某丁陈述,2014年5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其将车牌号为晋A×××××红色半挂车停放在姚村街办癸村村口,次日凌晨3点半左右,发现车辆左前方四个轮胎被盗,右前方一个轮胎被盗。被盗轮胎品牌为赤兔马,2014年4月开始使用,轮胎价值约2000元/个,总计损失10000元左右。14、报案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5月21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晋祠镇小站营小区B区对面路上的车牌号为晋A×××××的半挂车,四个轮胎被盗,分别是主车右后轮两个和挂车右前轮两个,都带有钢圈。被盗轮胎型号为12R25,轮胎价格为1800元/个,钢圈价格为350元/个,共计8400余元。15、报案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5月26日早7时40分左右,其发现前一日停放在晋源区晋源街办庚村东城门西口北面空地上的车牌为冀A×××××、冀A×××××挂的大车一个轮胎被盗。被盗轮胎是车头驾驶室一侧中间的导向轮,是邓禄普牌1200-20的轮胎,是2014年2月换的,价值1800元;钢圈为原装钢圈,价值400元。共计价值2200元。16、报案人温某某陈述,2014年5月25日2点左右,其发现前一日停放在西镇村口的车牌为晋K×××××的重型半挂车两个轮胎被盗,被盗轮胎大概是5月刚换的,每个轮胎价值2000元,共4000元。随后又发现紧挨着停放的任某某的车辆轮胎也被盗两个。17、报案人任某某陈述,2014年5月25日凌晨2点左右,其到现场后发现前一日停放在西镇村口马路边的车牌为晋A×××××的重型半挂车两个轮胎被盗,被盗轮胎大概是5月刚换的,每个轮胎价值2000元,共4000元。

四、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7日晚11时许,其走到己村南马路边时,发现一辆蓝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自己的半挂车尾,其走过去看到面包车前后车牌用迷彩套盖着,车内除主、副座椅外其它座椅全部拆除,车内放着一排红砖、千斤顶、两根撬棍。其走到半挂车右边时,看见一男子神色不对,就一边拖住他,一边通知其他人过来。后三、四个邻居到了,一起把这个男的送到村委会。在村委会男子承认自己是偷大车轮胎的。男子叫他家里人到村委会和村长协商解决了此事后,该男子和他家人就一起走了。当晚,其发现大车右后方轮胎镙丝已被拧开,轮胎没丢。辨认出偷轮胎的男子是郝燕锋。2、证人杨某某(X村村长)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7日晚11时左右,郝燕锋偷牛某某的大车轮胎时被牛某某当场抓住,后将郝燕锋带到村委会。当时村委会聚了好多村民,郝燕锋联系了他的家人,野庄村村长和郝燕锋家人到己村村委会,最终与村里协商给了40000元后,郝燕锋的家属就把他带走了。其得知朱某乙丢轮胎损失了7000元,其就给了朱某乙7000元。3、证人朱某甲(被告人郝燕锋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4年5月27日晚、28日凌晨的时候,其接到被告人郝燕锋的电话,说郝燕锋偷轮胎的时候被抓住了。后其家人找XX村村长与X村村长协商后,赔给对方40000元,就把郝燕锋带了回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燕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十七次盗窃大车轮胎共计五十二个,价值人民币773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郝燕锋提出的十七次盗窃行为中有两次不是自己实施,另有两次是与他人共同实施,自己实际参与盗窃次数为十五次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第四次后及庭审中的供述中虽然翻供了部分内容,但未提出证据予以支持,而其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至第三次的供述内容比较稳定,与起诉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且被告人该三次供述与报案人的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及高速通行记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被告人郝燕锋关于此的翻供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郝燕锋提出的鉴定数额过高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提出的相关意见无证据支持,经审查,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相关资质。因此,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关于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郝燕锋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郝燕锋在实施第十七次犯罪行为时,被当场发现,其该次盗窃行为属未遂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燕锋当庭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燕锋的家属在被告人到案前曾向部分受害人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燕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三个迷彩布套、五个千斤顶由原办案单位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一个机动车驾驶证返还被告人郝燕锋;已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的蓝色五菱面包车、一把钥匙及一个机动车行驶证返还车辆所有人郝某某。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郝燕锋的犯罪所得,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边晓婷

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

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颖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