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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90-2号

深圳市鑫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鑫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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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会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