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34号

XX与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34号

原告:XX,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堵新善,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江,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沈中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任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