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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051号

贺某某与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