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