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孟凡新,男,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孟祥东,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孟祥虎,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新诉被告孟祥东、孟祥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孟凡新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新以短时间内无法提交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孟凡新负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啸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