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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245号

孟凡新与孟祥东、孟祥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孟凡新;孟祥东;孟祥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孟凡新,男,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孟祥东,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孟祥虎,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新诉被告孟祥东、孟祥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孟凡新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新以短时间内无法提交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孟凡新负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啸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