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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523号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诉李水利、陈水仙、柯清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李水利,陈水仙,柯清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185号。负责人杜健全,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满水、黄志雄,职员。被告李水利,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陈水仙,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柯清取,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与被告李水利、陈水仙、柯清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水利、陈水仙、柯清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水利、陈水仙、柯清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 陈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