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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0496号

马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