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张学海,农民。
被告:付长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海诉被告付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学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