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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14号

张学海与付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学海,付长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张学海,农民。

被告:付长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海诉被告付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学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