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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26号

赖国金与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国金,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赖国金,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镇清江中路***号。

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北路西三段。赖国金申请执行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7605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