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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8号

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与民和享堂清真大寺管理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民和享堂清真大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和县。负责人邸维珠,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贤,系该村村支部书记。被告民和享堂清真大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民和县。负责人白克明,系该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生林,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民和享堂清真大寺管理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马福成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